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988889999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 AM8:30

新闻资讯

NEWS

行业新闻

你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联系北单足球

CONTACT

手机:13988889999
电话:020-88889999
QQ:88889999
邮箱:admin@qq.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2010修订版)北单足球官网app

时间:2023-11-22 01:48:05    点击量: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法规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2010修订版)

  2010-04-17 02:38:28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浏览次数:

  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2号)

  将《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修改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二款中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修改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未对实施过强制免疫的畜禽佩带免疫标识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2004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北单足球官网app、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畜禽养殖场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未对实施过强制免疫的畜禽佩带免疫标识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实施。1995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畜禽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政策法规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穗埔府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方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2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邯郸市畜禽养殖污染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养殖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版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等九个指南的通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小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固体炖汤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涨发畜禽副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3〕108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3〕5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的通知 (冀市监发〔2023〕197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清洁厨房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湘市监食〔2023〕99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实训中心建设指南》的通知 (沪市监食生〔2023〕509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功能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深入开展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3〕12号)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鄂市监餐饮函〔2023〕163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粤市监〔2023〕64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3〕89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皖市监食流〔2023〕2号)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2023年修订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16号)

  新疆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通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兰州牛肉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3〕18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电话:020-88889999 手机:13988889999

Copyright © 2020-2030 北单足球·(beidan)官网app下载-最新iOS/安卓版APP下载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粤ICP备18034524号-1

网站地图html 网站地图xml 网站地图txt
友情链接: 竞技宝app(中国)官方网站IOS/AnTB天博·体育(官方)手机APP下载IO欧博体育·(APP)手机端官方版-综合官